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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水利水产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有关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4-10

 黄石市水利水产局文件

黄水利水产文〔201281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有关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水利水产行政审批效能,经研究同意,现将《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度》、《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黄石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度》

2、《黄石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3、《黄石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黄石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度》

5、《黄石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6、《黄石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制度 通知

黄石市水利水产局办公室 2012917日印发

共印10

 

黄石市水利水产局

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章 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制度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窗口办理制度。对外窗口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联系电话:626118413597713761。凡是行政许可事项,由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披露信息,答复告知,统一送达决定。

窗口对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询问应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免费提供统一的格式文本,并告知如何填写。

第五条 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后,应及时填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文书格式文本应当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对外公布,以方便当事人下载。

第七条 受理申请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对由下级机关初审后报送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八条 受理人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

()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是否存在错误;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

()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字并盖章的申请书;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填制《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制《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制《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并以提交最后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填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第十一条 送达行政许可、审批文书或证件应当填制《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第三章 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主体;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各环节的时限;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

()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

()涉及听证的事项;

()其他依法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五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 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并应公布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的投诉方式和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由窗口统一公布。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八条 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应经窗口审核后,在“黄石水利水产网”更改公示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或报刊公示栏、印刷品等多种形式公示。

第四章 行政许可办理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办理是指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单位)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公文的接收、转送、协调、督办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对核查过程进行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核查方(即申请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单位)在接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等资料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许可审批的审查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单位)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在承诺期限内提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经行政审批服务科会审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决定。

第二十五条 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承办科室(单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证件,交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流程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承办科室(单位)的办理起始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的日期,办结时间为窗口收到承办科室(单位)办结文件的日期。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对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黄石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黄石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水利水产局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本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本级机关承办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对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268339,对外进行政务公开,并将流程管理在“黄石水利水产网”公布。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检查组。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做到:

()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难以达到效果的,应当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

第十条 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三条 接到个人或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举报,由承办科室(单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行政机关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行政许可决定明显不当的;

()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其他依法可以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水利水产局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发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水利水产局

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水产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在规定时间内,第一位被问询的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为申请人提供热情周到服务的一项制度。第一位被问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必须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问必释、有问必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申请人。

第五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申请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申请人认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有权向市级相关部门投诉。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水利水产局

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建设诚信、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机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水产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应该少于法定的时限(即办件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证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人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告知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科室(单位)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特别紧急、重大的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条件齐备,当场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确需要延期的,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时限届满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  

批准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结时限。  

第七条 因科室(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的;  

(五)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的。  

第八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部门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受理窗口按期办结。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认为部门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级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水利水产局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按照便民、效能、规范、责任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水产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申请或咨询事项作出说明、解释时,应当一次性提供准确、可靠信息的制度。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二)公示告知。在窗口或网站上准确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公示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全部证书、文本等材料。
(三)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含义表示有不明白的,办事人要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服务对象咨询时,应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备案或不是本窗口办理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及时指出错误,能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可以要求补正。
(四)对于联办件,窗口应将办理主要程序和各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市水利水产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