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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省水利厅      时间:2024-12-31

  一、出台的依据、背景及必要性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水移民〔2022〕1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是规范移民搬迁安置管理工作。国家战略工程引江补汉、国债水利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的实施,对移民工作的要求更高、责任更大、任务更重,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征地移民工作实施,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很有必要。

二是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实施以来,因工程设计变更、征地处理范围变化以及重大政策变化等,需要开展征地移民变更,影响了工程实施进度,同时也影响了下阶段工程验收。因此,很有必要出台《指导意见》,对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撑,确保征地移民工作有章可循、合法合规。

三是更好地贯彻落实水利部有关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水利部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相关要求,省级移民管理机构需制定移民安置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文件。同时,2024年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要求各省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好监管责任。因此,出台《指导意见》也是贯彻落实水利部对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对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安置验收以及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全过程进行了规范。

(一)强化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主要从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审查以及移民稳定风险评估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实物调查需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停建通告"后,依据批准的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开展;实物调查成果必须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确认,5年后工程项目未获批准或未实施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须重新全面复核实物成果。移民安置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在征求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省水利厅审核。项目所在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列出移民安置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

(二)强化移民安置实施管理。主要从移民安置实施、设计变更、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及统计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认真开展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需在安置协议签订后开展实施。建设征地实物补偿原则上以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实物调查成果和标准作为依据,不得擅自改变。移民安置点建设严格开展勘察设计工作,重点移民工程项目要尽早开工,保证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满足工程建设总体要求。

二是严格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因政策调整以及实物、补偿补助标准、移民安置方案、企事业单位和专业项目处理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重大政策调整的;以县(市、区)为单位,人口、耕(园)地等实物数量变化幅度大于3%的;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的;农村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城集镇迁建及居民点建设、专业项目和水库库底清理等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投资变化幅度超过20%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需报省水利厅审核的其他变化。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和项目法人签署意见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核。一般设计变更,参建各方签署一致意见,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后,开展设计变更。

三是加强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制定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报省水利厅备案。因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引起投资增加的移民安置项目,须落实其超规划概算投资来源后,方可调整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明确了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流程,预备费使用须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和项目法人提出意见后,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对于征地移民安置结余资金,在移民安置竣工验收阶段,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可继续用于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切实做好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严格落实移民分户建档,做到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每季度将移民安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报省水利厅备案。

(三)强化移民安置验收管理。主要从移民安置验收程序以及后期扶持人口核定两方面进行了规定。移民安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在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前,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明确可享受后期扶持的水库移民,在完成工程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后,及时组织开展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相关资料经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时限要求报省水利厅审查。

(四)强化组织领导。主要是为确保征地移民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组织保障,这个篇章从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监管和维护移民稳定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