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意义
2019年,为规范我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9号),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含重点县综合整治)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治理范围跨市(州)、跨流域、省管市(林区)以及水事纠纷较突出地区的项目前期工作。2022年7月11日,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2〕206号),改变了中小河流治理模式,推动以流域为单元开展中小河流治理,逐流域规划、逐流域治理、逐流域验收、逐流域建档立卡,一条河一条河治理,实现“治理一条,见效一条”。
为适应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亟需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进行调整,为此拟定了《省水利厅关于调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 湖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9〕69号)
2.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2〕206号)
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编制技术大纲的通知(办建设〔2022〕230号)
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中小河流治理2023年度任务安排建议的通知(办建设函〔2022〕750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包括第一部分正文和第二部分附表,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调整后前期工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审批和管理等前期工作管理责任。省水利厅负责防洪保护对象重要、治理范围跨市州、河长较长且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12条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审批和管理。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承担的12条河流以外的其余河流(河段)治理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审批和管理。
(二)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项目审批工作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调整后,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完善制度办法,加强能力建设,规范审批行为,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合理确定工程规模,确保初步设计和全省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流域(片区)中小河流治理方案有序衔接。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批文应同步抄送省水利厅。
湖北省节水用水办法:http://slt.hubei.gov.cn/fbjd/zcwj/gfwj/202301/t20230105_44761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