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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水许可〔2023〕24号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下陆区至新港园区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来源: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时间:2023-12-07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许可决定

黄水许可〔2023〕24号

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武汉新城至黄石

新港快速通道(下陆区至新港园区段)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黄石市通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复<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下陆区至新港园区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收悉。经研究,市水利和湖泊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下陆区至新港园区段)项目(项目代码:2306-420200-04-01-573058)位于项目起点位于钟山大道大冶下陆分界点,项目终点位于位于新港S203(营盘村)。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路线全长43.454km,项目新建特大桥1092m/1座、大桥1779.7m/5座、中桥65m/1座、匝道桥334m/2座、隧道545m/1座。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一般路段路基宽度40-46m。项目由道路工程区、边坡工程区、隧道工程区、桥涵工程区、改移工程区、附属工程区、施工便道区、临时堆土场区、弃渣场区及施工生产生活区组成。

项目总占地面积245.1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21.9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23.25公顷。本项目土石方挖方量255.18万立方米,填方量209.18万立方米,无借方,总弃方46.00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42953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98920万元。项目于2023年8月开工,2025年12月完工,总工期28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45.19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2628.57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10765.5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3021.99万元,植物措施7475.97万元,临时措施545.66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本工程应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574445.65元,其中应分别向下陆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及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3529.75元、1534089.90元、476826.0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预算级次为“中央10%:省级10%:市(州)级10%:县(市、区)及70%”。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方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在弃渣前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区域性评估报告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市水利和湖泊局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本工程涉水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2月7日

(联系人:胡琦;联系电话:18711064634)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下陆区水利和湖泊局、黄石经

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农业农村局、黄石新港(物流)工业

园区社会发展局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