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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水许可〔2024〕34号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来源: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时间:2024-11-22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黄水许可2024〕34

项目名称

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审批类型

普通

许可内容

一、项目概况
颐阳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代码:2311-420200-04-01-685706)起点位于颐阳路交叉口,终点衔接朱家咀路,总长约1.825千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拼宽桥段长427米,整幅桥段长442米,采用双向4车道,一般路基段红线宽度为21米,路基拼宽段为24.25米,桥梁段为24.5米。工程总占地面积6.4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58公顷,临时占地面积3.83公顷。本工程土石方挖方量12.61万立方米,填方量3.81万立方米,借方0.05万立方米,弃方8.85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29691.9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1260.78万元。工程于2024年3月开工,2026年2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41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44.3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34.55万元,植物措施53.56万元,临时措施20.85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免征金额28381.5元,应向黄石西塞山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8723.00元,向下陆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8978.00,水土保持补偿费预算级次为“中央10%:省级10%:市(州)级10%:县(市、区)级70%”。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方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在弃渣前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涉水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黄石城市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200MAC5395G76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海东

居民身份证号


许可机关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

地方编码

420200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1/21

许可截止日

2029/11/2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11/21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区划代码

420200

上传人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

备注

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