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你单位在磁湖南岸及彭家堑港处实施磁湖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代码:2301-420200-04-01-275656)。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建设方案。为削减入湖污染,提升磁湖南岸水质,以生态环境为导向,落实EOD模式试点,统筹黄石生态发展,建设磁湖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对彭家堑港下游段2.85公里长入湖港渠实施综合整治,对磁湖南岸牧羊湖港、何家湾港、胡家湾港、李家坊港4处重点入湖排口实施水生态修复,对湿地公园氧化塘实施水生态修复,新建南岸亲水平台1座。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评价报告》(报批稿)内容及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拟建工程的各项消除和减轻洪水影响措施,维持磁湖岸线的稳定性,降低对环境、水质的影响,保证湖泊面积、容积不减少。 四、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请严格按要求做好环评工作。 五、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标准进行。工程实施期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管,高度重视湖泊和港道保护工作,及时对弃土弃渣进行清运,严禁向湖泊、港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和排放污水,完工后拆除临时施工设施并清除施工废弃物,严禁堆放在湖泊管理范围内。 六、该工程不改变磁湖管理范围,占用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工程建设及运用期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磁湖保护规划要求实施,抓好项目区域水体污染防治,妥善维护好防洪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 七、建设单位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建设对湖泊、港道行洪及岸坡的影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占用湖容、湖面,不阻碍港道行洪,不影响岸坡稳定及防洪安全。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湖泊形态变差、港道行洪堵塞、岸坡失稳险情,建设单位负责承担一切责任。 八、为确保防洪安全,建设单位应及时制定施工期防汛应急预案,报所在地防汛指挥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接受其统一指挥。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湖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