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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水许可〔2024〕4号大泉路生态廊道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来源: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时间:2024-03-14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黄水许可2024〕4

项目名称

大泉路生态廊道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审批类型

普通

许可内容

一、项目概况
大泉路生态廊道(项目代码:2301-420200-04-01-688304)起于黄石迎宾大道,止于团城山大泉路立交。本项目包含大泉路、迎宾大道、花明路-花湖大道的快速化改造。道路全长约9.362千米,主线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60千米每小时,辅道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40千米每小时。主要建设内容由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通道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等组成。工程总占地面积57.3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57.06公顷,临时占地面积0.33公顷。本项目土石方挖方量16.61万立方米,填方量17.01万立方米,外借土方11.79万立方米,总弃方11.39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2亿元。项目于2023年3月开工,2026年3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7.39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5770.85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5499.3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982.28万元,植物措施4547.83万元,临时措施75.95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应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60893.5元,其中应分别向黄石港区、下陆区主管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8412.0元、402481.5元,水土保持补偿费预算级次为“中央10%:省级10%:市(州)级10%:县(市、区)级70%”。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方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在弃渣前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市水利和湖泊局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本工程涉水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黄石城市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200MAC5395G76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秦加龙

居民身份证号


许可机关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

地方编码

420200

许可决定日期

2024/3/14

许可截止日

2029/3/1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3/14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区划代码

420200

上传人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

备注

大泉路生态廊道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