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加强涉水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两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水利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是指在日常水行政依法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管方式,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且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黄石市水利系统推行“双随机”监管的检查事项清单范围内、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除因投诉举报、突发事件、防汛应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一律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条 为高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利和湖泊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担任,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协调监管工作,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监管任务,做好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过程留痕、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四)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五)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责任分工:
(一)政策法规科职责:1.落实中央、省、市相关精神,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单位)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2.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3.对相关科室(单位)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
(二)相关科室(单位)职责: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内容、方式、频次等;2.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定期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3.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定期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事项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4.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5.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
(三)水政综合执法支队职责:1.协助相关科室(单位)开展“双随机”监管工作;2.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建立统一的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相反,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对水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并在市政府和市水利和湖泊局的门户网站公开。清单主要包含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频次)、抽查方式以及要求。执法按照相对应的水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事项,在事项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并依据行政权力清单和实际工作情况做动态更新管理。各抽查事项由相应责任科室(单位)牵头。
第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构成,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建立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涵盖监管权限内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应包含主体名称、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被检内容、联系人、联系地址等内容。由相关科室(单位)配合建立,并根据行政管理及企业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单位)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0%,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同一企业,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有条件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对上级机关已纳入抽查计划的,不再安排抽查,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列入当年抽查名单。对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投诉举报较多、失信等级高、以往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特殊监管对象,可以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随机检查力度。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经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公布实施。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注重加强联合检查,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确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十二条 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结合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启动抽查工作需求,采用摇号方式随机抽取被检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附属性、技术性工作。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可依法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做到抽查全程留痕。检查情况应填入《双随机抽查登记表》,应包括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处理意见等内容。同时检查结果要经检查对象签字确认,经科室(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归档,并报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单位)根据抽查内容,通过摇号、机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工作。检查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检查对象,能够当场改正的问题立即纠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属违法行为的,移交水政综合执法支队依法依规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双随机”监管工作办结7个工作日内,相关科室(单位)要及时将被检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内公示,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并报政策法规科备案,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协调推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做到惩处与教育并举。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企业宁静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