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紧补齐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短板,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要求,制定《黄石市“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约140座水库安全鉴定任务,2023年开始,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常态化机制,对每年达到安全鉴定期限的约40座水库,及时进行鉴定;2025年底前完成2021年底前44座已鉴定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从2022年开始,分期分批实施除险加固,确保安全运行。“十四五”期间新鉴定增加的病险水库,要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建设完善水库监测设施,提高水库运行管护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安全鉴定常态化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中安全鉴定的工作要求,对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的水库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积极筹措鉴定经费,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约140座已到期限水库安全鉴定工作,构建“当年到期、次年完成”的安全鉴定常态化机制。对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重大事故等有异常现象的水库,要及时组织安全鉴定。要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流程,严格审核鉴定成果,提高鉴定成果质量。(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建设。44座病险水库要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以县级为单位制定分期实施除险加固计划,其中3座中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要在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41座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要在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分期实施除险加固,确保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十四五”期间新增的病险水库,要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在水库安全隐患未消除前,要严格落实水库控制运用措施,不得违规蓄水运行。除险加固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完成竣工验收,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完善水库监测设施。2025年底前,新建或升级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278座,新建大坝安全监测设施278座,以县级为单位,结合上级工作要求和地方债券资金额度,分批分期实施,进一步提高水库水雨情和大坝安全监测自动测报水平。(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水库运行管护水平。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病险水库控制运用,落实水库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应急演练、防汛抢险等工作。要建设完善水库管理用房和抢险物料,落实抢险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025年底前5座中型水库全部实现标准化管理,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完成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省级样板县创建。乡镇村组管理的小型水库,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和管护责任,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所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总责,将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考核体系。各地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国务院已明确“十四五”期间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原则上由地方承担。各地要统筹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投入资金,保障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管护等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部门监督指导。水利部门要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改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考核问责。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十四五”病险水库期除险加固实施计划,于2022年8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每年组织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内容,对任务未完成或工作推进不力的,将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