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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时间:2023-01-09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法治发〔20221号)要求,我局在《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基准》的基础上,起草了《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研究,制定了《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共9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 1月9日


附件:

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

1、黄石市水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行政处

事项

实施

机关

不予处罚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初次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主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黄石市水行政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行政处

事项

实施

机关

从轻处罚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3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限期内恢复原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

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活动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拆除障碍、恢复原状,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

侵占或者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行政处

事项

实施

机关

减轻处罚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6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主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7

在禁止开垦坡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主动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

机关

免于行政强制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8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催告,当事人限期内主动恢复原状的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9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砂废渣等,逾期不清理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催告,当事人主动进行清理、限期内主动恢复原状的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