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法治发〔2022〕1号)要求,我局在《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基准》的基础上,起草了《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研究,制定了《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共9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 1月9日
附件:
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四项清单”
1、黄石市水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 号 | 行政处 罚事项 | 实施 机关 | 不予处罚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1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初次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主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2、黄石市水行政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 号 | 行政处 罚事项 | 实施 机关 | 从轻处罚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3 |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限期内恢复原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4 | 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活动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拆除障碍、恢复原状,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5 | 侵占或者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3.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 号 | 行政处 罚事项 | 实施 机关 | 减轻处罚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6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主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7 | 在禁止开垦坡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主动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4.黄石市水行政执法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 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 机关 | 免于行政强制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8 |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经催告,当事人限期内主动恢复原状的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
9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砂废渣等,逾期不清理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经催告,当事人主动进行清理、限期内主动恢复原状的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