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吃透文件精神,抓住政策机遇。《意见》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将水利行业纳入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范围;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吃透《意见》精神,抓住政策机遇,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专项债券申报要求和条件,全力争取加大专项债券使用规模,发挥好专项债券允许作为水利项目资本金的优势,增强水利项目市场化融资能力,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在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着眼谋划长远,加强项目储备。《意见》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试点以外地区,完善项目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两重”建设水利任务,科学谋划一批发展急需、民生所盼、利于长远的水利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抓紧完成审查审批,形成“申报一批、落实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滚动机制。
三、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申报效率。《意见》提出要做好专项债券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运用典型案例引导各地加强专项债券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项目法人开展专题培训指导,邀请专家详细解读专项债券相关政策,注重典型案例引导,从申报流程、项目储备、偿还机制、方案编制等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政策要求,提高水利项目专项债券申报效率。对专项债券申报使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收集整理,做好总结推广。
四、加快组织实施,用好建设资金。《意见》对专项债券发行进度,以及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及时协调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对于在建项目,要在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促进工程尽早建成并发挥效益;对于拟开工项目,抓紧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监管,防止专项债券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或沉淀,确保专项债券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水利部办公厅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