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财务预算、决算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网上公开、移动客户端公开、当面受理点公开、新闻媒体、公告栏、明白卡、电子屏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或者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确定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办公地址:黄石市磁湖东路2号;
邮政编码:43500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14-6223468;
电子邮箱地址:hssslscj@163.com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信访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14--6268339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