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水 政 监 察 制 度
(修 订)
湖北省水利厅
2016年8月
目 录
1、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 1
1-1、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市州)············ 4
1-2、湖北省水利规费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7
1-3、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厅直单位)········ 10
1-4、湖北省水行政执法“一案一考评”个案评分表··············· 12
2、湖北省水政监察责任制·············································· 14
3、湖北省水事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制度························ 16
4、湖北省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制度······························ 19
5、湖北省水政监察办案规定·········································· 22
6、湖北省涉水执法巡查制度·········································· 25
7、湖北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32
8、湖北省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37
9、湖北省水政监察公示制度·········································· 40
10、湖北省水政监察人员资格管理及保障制度··················· 42
11、湖北省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44
12、湖北省水政监察文明服务承诺制度···························· 46
13、湖北省水政监察人员培训制度··································· 48
14、湖北省水政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50
15、湖北省水政监察装备管理制度··································· 52
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厅直单位水政监察工作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省水政监察总队组织实施。各市、州参照本办法对县(市、区)的水政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水政监察工作作为水利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来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重视和加强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内容由《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市州)、《湖北省水利规费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厅直单位)(见附件)明确,具体分值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改。
第五条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水政监察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分值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为较差等次。(此条中“以上”包含本值,“以下”不包含本值)
第六条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流程为:
1.自评阶段。被考核单位于每年的2月底前,形成上年度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自评报告(含相关佐证材料)上报至省水利厅。
2.考核阶段。省水利厅组成工作考核小组,于每年上半年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水政监察工作汇报,查阅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检查执法装备建设、执法文书档案、水政监察办公环境等,同时考核组可对相关县(市、区)水政监察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市级工作情况统一考评。
3.综合考评。省水利厅根据各单位自评及考核情况,综合考评后将考评结果向全省水利系统通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1.因执法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出现执法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2.执法行为违法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3.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经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
4.执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或者经行政诉讼判决被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的;
5.对举报投诉不认真调查核实及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省水利厅可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附件:1.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市州)
2.湖北省水利规费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3.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厅直单位)
4.湖北省水行政执法“一案一考评”个案评分表
附件1:
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市州)
考核项目 |
基本要求 |
标准分 |
说 明 |
||
一、组织领导 (6分) |
1、领导重视 |
领导高度重视,把水政监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或工作责任范围2分;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1分。 |
3分 |
用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材料、总结材料及其他工作记录佐证。 |
|
2、组织得力 |
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每年听取水政监察工作汇报1分;每年通过会议等方式总结布置工作 2分。 |
3分 |
用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工作记录等佐证。 |
||
二、执法体制 及制度建 设 (15分) |
3、体制规范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一支队伍执法的水利综合执法体制。 |
8分 |
有一项执法业务由水政监察队伍以外的机构、部门负责的扣4分。 |
|
4、制度健全 |
认真执行省厅制定的全省水政监察制度 2分;主要制度上墙、上网2分。 |
4分 |
现场考核检查发现没有按照制度落实的,1项扣1分,主要制度未上墙上网的,扣2分。 |
||
5、机制探索 |
探索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管单位之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及联动执法机制。 |
3分 |
用工作制度、会议记录、执法活动记录等佐证。 |
||
三、执法业务 工作 (35分)
三、执法业务工作 (35分) |
6、执法巡查 |
每月对本辖区内的重点水工程设施、重点河湖及水事违法案件易发生地区开展执法巡查。 |
5分 |
用巡查记录和巡查照片佐证,缺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7、案件查处 |
根据地区实际,每年组织专项执法行动2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依法依程序及时查处到位3分,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1分,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及时报备 1分 |
9分 |
出现无正当理由拖延案件查处导致违法行为继续或损害扩大、对举报投诉调查核实不负责导致掌握情况不属实的、重大水事案件查处不力经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执法违法被追责问责等情形的,一次扣5分。 |
||
8、检查监督 |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及时了解和解决执法工作的困难和问题2分;加强队伍的层级监督,对县(市、区)水政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2分;按时办结省厅督办案件 2分 |
6分 |
对所辖县(市、区)执法工作疏于督办检查导致出现重大案件查处不力、执法行为不规范、队伍能力建设滞后等情况的,一次扣4分。 |
||
9、参与许可审批 |
对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项目,参与现场勘察和论证分析 |
2分 |
以相关会议、活动记录佐证。 |
||
10、一案一考评 |
如市州级当年未办理执法案件,以参与指导的县市区案件办理情况为依据评分 |
10分 |
以“一案一考评”个案考评成绩的10%计分,如案件办理中出现重大执法违法情形,则本项分值全部扣完。 |
||
11、档案管理 |
专人负责建立执法统计台帐和档案管理1分;及时、规范编报年度执法统计报表1分;每年向总队上报1—2个典型案例1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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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建行风 建设 (12分) |
12、党建工作 |
认真抓好基层组织建设,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 |
3分 |
|
|
13、党风廉政建设 |
建立廉洁自律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
3分 |
执法人员出现廉政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不评定为“优秀”和“良好”。 |
||
14、公示公开 |
公开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1分,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1分。 |
2分 |
|
||
15、文明执法 |
落实文明服务承诺制要求,文明执法,尊重相对人合法权益。 |
2分 |
执法行为显失公平或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项得分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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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队容风纪 |
办公场所整洁1分;执法人员衣着严整,行为规范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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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法队伍 建设 (12分) |
17、执法人员结构 |
具有85%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人数,有法律专业人才,年龄结构合理,45岁以下占60%以上。 |
4分 |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不足85%扣1分,没有法律专业人才扣1分, 45岁以下人数不足60%扣2分。 |
|
18、队伍素质教育 |
上岗水政监察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持有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证1分;建立每周学习日制度1分;每年至少组织集中培训执法业务1次2分 |
4分 |
|
||
19、执法操作能力 |
专职执法人员能熟悉和正确运用水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规范的执法程序,规范正确地填写执法文书。 |
4分 |
现场考核中随机抽取2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实务考查,1名不合格扣2分。 |
||
六、执法保障 建设 (10分) |
20、执法装备 |
配备录音、录像、照相、勘验等执法装备,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
3分 |
基本执法装备缺1项扣1分;执法装备管理混乱或违规使用的扣1分。 |
|
21、办公场所 |
支队人均办公面积及办公设施满足工作需要1分;有文书档案室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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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执法经费 |
水政监察队伍实行全额预算2分;水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2分。 |
4分 |
经费不足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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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 |
为执法人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1分 |
|
||
七、宣传教育 (10分) |
24、基础工作 |
建立有宣传工作制度1分;配备宣传信息员及宣传器材1分。 |
2分 |
|
|
25、网站建设 |
建有专门网站或在水利局的网站上有子页。 |
2分 |
|
||
26、网络宣传 |
达到水政监察网年度信息投稿量2分;采用率不低于投稿量的60% 1分。 |
3分 |
各市(州)年度投稿量=所辖县(市区)数量×10篇,省直管市及林区年度投稿量为20篇。 |
||
27、社会宣传 |
设立永久性公示宣传牌不少于3块1分;每年组织宣传活动1分。 |
2分 |
|
||
28、专题宣传 |
制作有专题工作宣传片或宣传册。 |
1分 |
工作宣传片或宣传册有其中一项即可得分 |
||
八、特别加 分项 |
1、表彰评先 |
省部级综合表彰加3分;市州(厅)级综合表彰加2分;在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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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作宣传 |
所属人员撰写稿件被地市级以上报刊采用,每条加0.5分;被省部级以上报刊采用,每条加1分;在省水政监察网发布信息位居年度先进,加1分。累积加分不超过3分。 |
|
|||
3、工作创新 |
单项工作在本年度中积极创新,对全省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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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分 |
特别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单独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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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北省水利规费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基本要求 |
标准分 |
说 明 |
|
一、组织领导 (6分) |
1、领导重视 |
领导高度重视,把水利规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或工作责任范围,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2分;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1分。 |
3分 |
用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材料、总结材料及其他工作记录佐证。 |
2、组织得力 |
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每年集体听取水利规费工作汇报1分,每年通过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水利规费工作2分。 |
3分 |
用具体事实、会议纪要、工作记录等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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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制制度 建设 (10分) |
3、体制规范 |
相对集中行政征收权,实行 “一个窗口收费”的综合执法征收体制。 |
4分 |
有一项征收业务由水利规费征管机构以外机构、部门负责的扣2分。 |
4、制度健全 |
水利规费制度主要包括:水利规费征管人员行为规范、站(处)长岗位职责、征管人员岗位职责、征收公示制度、水利规费征收考核制度、水利规费票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
4分 |
少1项制度扣1分,最多扣4分。 |
|
5、制度公示 |
主要水利规费制度应上墙、上网,包括征收公示制度、水利规费征收考核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
2分 |
少1项制度扣1分,最多扣2分。 |
|
三、规费业务 (46分)
三、规费业务 (46分) |
6、征收程序 |
(1)督促取用水单位按时申报取水量或发电量2分;(2)每月(或)每季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填制现场勘验记录4分;(3)按规定及时下达征收文书、送达回执4分。 |
10分 |
用企业申报资料、现场勘验记录、征收文书及送达回执佐证,缺1次记录扣1分,最多扣10分。 |
7、费源管理 |
建立各项水利规费费源档案,根据工作实际,能够及时查漏补缺,予以完善2分。 |
2分 |
无费源档案扣1分,未及时完善扣1分。 |
|
8、征管统计 |
专人负责规费征收统计1分;能够按省厅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项水利规费统计数据7分(包括:在网络上填报水资源费的核查、统计数据3分,上报各项水利规费征收进度2分,填报水利规费年度统计报表2分。) |
8分 |
填报资料不全的,缺1项扣1分,填报资料不及时的,缺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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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票据管理 |
水利规费征收文书和收费票据有专人负责、专库存放,申领、发放、使用、核销各环节管理规范4分,按要求规范申领、使用、核销省管征收文书和票据4分。 |
8分 |
用征收文书和票据管理的相关资料佐证。 |
|
10、依法征收 |
规范征收行为,禁止越级征收、协议征收4分;禁止超标准、超范围征收4分。 |
8分 |
以100%为基点,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以年度征收报表、票据凭证及有关资料佐证。 |
|
11、征收缴库 |
按规定时间征收缴库2分,缴库时间拖延10天扣1分,最多扣2分;足额缴库6分,缴库率每减少1%扣1分,最多扣6分。 |
8分 |
以规费征收缴库的汇款账单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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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资金管理 |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费征收资金管理。 |
2分 |
资金管理有违纪违法行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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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建行风 建设 (12分) |
13、党建工作 |
认真抓好基层组织建设,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 |
3分 |
|
14、党风廉政建设 |
建立廉洁自律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
3分 |
征收人员出现廉政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年度水利规费考核不评为“优秀” |
|
15、公示公开 |
公示征收权限、程序、人员及“办事指南”1分;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1分。 |
2分 |
以实物或文件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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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文明征收 |
亮证收费;制定和使用规范性的文明用语执行公务;无粗暴收费、滥施处罚行为。 |
2分 |
征收人员不亮证征收的扣1分;粗暴征收的、滥施处罚的,发现1例扣1分。 |
|
17、队容风纪 |
办公场所整洁1分,征收人员衣着整齐、行为规范1分。 |
2分 |
|
|
五、队伍建设 (8分) |
18、素质教育 |
征收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 2分;建立每周学习日制度、每年至少集中培训1次2分。 |
4分 |
征收人员没有执法证的,发现1例扣1分,最多扣2分,未集中培训的扣2分。 |
19、征收能力 |
征收人员能熟悉和正确运用水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和规范运用征收程序、正确填写征收和执法文书4分。 |
4分 |
现场考核中随机抽取2名征收人员进行实务考查,1名不合格扣2分。 |
|
六、保障建设 (8分)
|
20、征收装备 |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征收执法装备。 |
2分 |
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配置标准,缺1项装备扣1分;执法装备管理混乱或违规使用的扣1分。 |
21、档案室 |
有单独的征收文书、征收票据、征收台账档案室。 |
2分 |
以实物佐证。 |
|
22、征收经费 |
水利规费征管机构实行全额财政预算2分,征收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部门预算2分。 |
4分 |
用相关文件佐证。 |
|
七、宣传教育 (10分) |
23、基础工作 |
建立宣传工作制度1分,配备宣传信息员及宣传器材1分。 |
2分 |
|
24、网站建设 |
建有专门网站或在水利局的网站上有子页。 |
2分 |
|
|
25、网络宣传 |
达到水政监察网年度信息投稿量2分;采用率不低于投稿量的60% 1分。 |
3分 |
各市(州)年度投稿量=所辖县(市区)数量×10篇,省直管市及林区年度投稿量为20篇。 |
|
26、社会宣传 |
设立永久性公示宣传牌不少于3块1分;每年组织宣传活动1分。 |
2分 |
|
|
27、专题宣传 |
制作有专题工作宣传片或宣传册。 |
1分 |
工作宣传片或宣传册有其中一项即可得分 |
|
八、特别计 分项 |
1、表彰评先 |
省部级综合表彰加3分;市州(厅)级综合表彰加2分;在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取得优秀成绩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
|
|
2、工作宣传 |
所属人员撰写稿件被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采用,每条加0.5分;被省部级以上报刊采用,每条加1分;在省水政监察总队网系统发布信息位居年度先进加1分。累积加分不超过3分 |
|
||
3、工作创新 |
在本年度工作中积极创新,对全省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2分。 |
|
||
合 计 |
100分 |
特别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单独计分 |
附件3
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厅直单位)
考核项目 |
基本要求 |
标准分 |
说 明 |
|
一、组织领导 (8分) |
1、领导重视 |
领导高度重视,把水政监察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2分;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2分。 |
4分 |
用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材料、总结材料及其他工作记录佐证。 |
2、组织得力 |
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2分;领导班子每年集体听取水政监察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水政监察工作2分。 |
4分 |
用具体事实、会议纪要、工作记录等佐证。 |
|
二、执法制度 建设 (11分) |
3、制度健全 |
认真执行省厅制定的全省水政监察制度 3分,主要制度上墙、上网2分。 |
5分 |
现场考核检查发现没有按照制度落实的,1项扣1分,主要制度未上墙上网的,扣2分。 |
4、机制探索 |
开展水管单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水管单位与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及联动执法机制探索。 |
6分 |
未建立机制扣3分,未开展联合联动执法行动扣3分。 |
|
三、执法业务 工作 (34分) |
5、执法巡查 |
每月对水工程的重点区域、水事违法行为易发区域定期开展执法巡查。 |
10分 |
用巡查记录、巡查照片佐证,缺少1次扣2分。 |
6、依法履职 |
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做好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及时移送违法案件,防止违法后果蔓延,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有水利规费征收任务的,应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 |
16分 |
对水事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制止的,有1例扣4分;对水事违法案件没有及时进行移送,导致违法后果蔓延的,有1例扣6分;存在违法许可、违法征收的,有1例扣3分;未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规费的,有1例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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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法统计 |
专人负责建立执法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和填报统计数据2分;及时编报年度执法统计报表2分。 |
4分 |
无专人负责的扣1分;统计资料不全的扣1分;统计上报不及时的扣1分。 |
|
8、档案管理 |
办理案件、协调水事纠纷有完整的办案记载,做到一案一卷、规范整洁、装帧标准。 |
4分 |
办理案件资料不归档,扣2分;执法档案不规范、不完整,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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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建行风 建设 (10分) |
9、党建工作 |
认真抓好基层组织建设,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 |
2分 |
|
10、党风廉政建设 |
建立廉洁自律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
2分 |
执法人员出现廉政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不评定为“优秀”和“良好”. |
|
11、文明执法 |
亮证执法;制定和使用规范性的文明用语执行公务;无粗暴执法、滥施处罚。 |
2分 |
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粗暴执法、滥施处罚的,有1例扣1分。 |
|
12、公示公开 |
公开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1分,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1分。 |
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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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队容风纪 |
办公场所整洁1分;执法人员衣着严整,行为规范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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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法队伍 建设 (14分) |
14、执法机构 |
水政监察支队应单独设立,并配置有专职和兼职水政监察员。 |
4分 |
没有单独设立的队伍扣2分,没有专职人员扣2分。 |
15、队伍素质教育 |
上岗水政监察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持有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证2分;每年至少集中培训执法业务1次2分。 |
4分 |
发现1例无证上岗的扣2分。 |
|
16、执法操作能力 |
专职执法人员能熟悉和正确运用水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3分;专职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规范的执法程序3分。 |
6分 |
经对专职执法人员的测试和抽查文书资料,发现1名不能满足基本要求的执法人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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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法保障 建设 (14分) |
17、执法装备 |
配备录音、录像、照相、勘验等执法装备,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
4分 |
基本执法装备缺1项扣1分;执法装备管理混乱或违规使用的扣2分。 |
18、办公场所 |
支队人均办公面积和办公设施满足工作需要1分;有文书档案室1分。 |
2分 |
|
|
19、执法经费 |
水政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
5分 |
无经费渠道,经费严重不足扣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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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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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宣传教育 (9分) |
21、社会宣传 |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立永久性公示宣传牌不少于3块3分;每年组织专项水法制宣传活动3分。 |
6分 |
宣传牌少一块扣1分,未组织宣传活动的扣3分 |
22、网络宣传 |
达到水政监察网年度信息投稿量2分;采用率不低于投稿量的60% 1分。 |
3分 |
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一篇。 |
附件4
湖北省水行政执法“一案一考评”个案评分表
被考评单位:
案件名称: 办案人员: 自评分: 考评分:
考评项目及要求 |
评分标准及分值 |
标准分 |
自评分 |
扣分原因 |
考评分 |
扣分原因 |
主体合法 (5分) |
执法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5分,不符合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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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完备 (15分) |
违法行为在追诉期内2分,超过追诉期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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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告知权利→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救济告知→执行→备案3分,每缺一项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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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权利→处罚→送达→(复议、诉讼)→执行→结案8分,每缺一项扣2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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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告知→答复申请→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通知→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2分,每缺一项扣0.5分,不需听证的不扣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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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 (15分) |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事实都调查清楚。事实全面清楚得分15分,基本清楚得5-10分,不清楚得0-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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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 (15分) |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齐全10分,每缺一项扣2分(案情确无需要的证据种类不扣分);证据真实完整5分,真实性不足或不够完整扣1-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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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适当 (20分) |
定性准确7分,不准确扣1-7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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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正确7分,依据不够正确扣1-7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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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适当、公正6分,有失公正扣1-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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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位 (10分) |
执行到位10分,部分到位扣5-8分,不到位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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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规范 (10分) |
执法文书齐全5分,不全扣1-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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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规范5分,不规范扣1-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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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归档 标准 (10分) |
归档材料完整、齐全5分,不齐全扣1-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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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规范5分,不规范扣1-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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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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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人员: 考评人员:
自评日期: 考评日期:
湖北省水政监察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水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省水政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政监察责任制,是指对水政监察队伍及执法人员所承担的职责及相关工作要求进行规定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行政执法的主体,水政监察队伍受其委托,实施水政监察。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对其实施水政监察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当严格、公正、规范行使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权,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加强对水事活动的监督,保障举报渠道的通畅,认真履行接举职责,及时、有效的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落实文明服务承诺制度,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文明形象。
第七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加强公示公开,将法定的执法范围、依据、职责、权限、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法律、业务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证。
水政监察队伍应定期对水政监察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轮训。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程序、管辖、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合法、公正作出处理决定、裁定。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执法职权中存在执法违法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及《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每年对水政监察队伍实施水政监察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湖北省水事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监督和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公正实施水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水政监察队伍及人员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应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水事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指导、督办责任。工程管理单位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有及时制止及配合查处责任。
第四条 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案情核实、立案查处、行政决定执行四个部分。
第五条 违法行为发现制止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予发现导致无法立案查处的;
2.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违法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导致违法行为蔓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工程管理范围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责任,工程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水政监察队伍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案情核实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
1.接到案源线索后,在7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核实的;
2.核实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导致出现错误影响案件查处的;
3.对案源核实工作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立案查处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
1.一般案件在案源核实后7个工作日未予立案或重大案件在案源核实后15个工作日未予立案的;
2.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依规、不严谨、不全面,延误案件办理或对依法处理造成影响的;
3.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4.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或重大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12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5.上级督办案件经两次书面催告仍未作出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重大案件指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案情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 执行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
1.应采取代履行,自相对人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到期之日起60日未予实施的;
2.应采取直接行政强制执行,自相对人救济权行使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未予实施的;
3.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申请导致执行不到位的;
4.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未执行到位就结案的。
第九条 水事违法案件的承办人及相关责任领导为被追究主体,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相应追究。
第十条 责任追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队伍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相关纪检机构予以执行。
责任追究方式,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追究的水政监察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湖北省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举报处理管理,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举报,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公示对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保障举报渠道的通畅,认真履行接举职责,建立专门举报处理登记本,做好举报事项的记录,并归档。
第四条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举报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员。
办理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及时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处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六条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加强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处置流程:
(一)接:态度和蔼,用语文明,热情接待,认真倾听举报人对案情的叙述;
(二)记:记录举报人姓名、地址、时间及联系方式;记录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相对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等;
(三)报:将举报事项及有关情况填写好登记表后,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四)转: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按照负责人的意见,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指定人员进行查处;属于下级单位职责的,将举报情况转交下级单位查处,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查处情况;
(五)处:相关单位和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办结后及时上报;
(六)复:举报事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向举报人回复,并做好资料归档。
案件由办理单位直接回复,并将结果报接举单位备案。
第八条 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要求:
(一)现场核实,即对举报案件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勘查,做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照摄像取证;
(二)资料核查,即对举报案件中相关的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等进行查验,检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调查询问,即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九条 对举报情况调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理:
(一)举报情况属实的,填写立案呈报表,进入案件查处程序;
(二)举报情况不属实的,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举报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清或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举报人反映情况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建议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第十条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下级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交办部门。对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和办结情况,应附有相关现场笔录、照片、证人证言、许可手续复印件等佐证资料,上级可对办结案件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以下情况,对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予以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举报不受理、不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敷衍了事的;
2.对举报调查核实情况进行隐瞒、虚构的。
湖北省水政监察办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水政监察行为,保障水政监察队伍在办理水事违法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政监察队伍办理水事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量适当。
办理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水政监察队伍在接到案源信息后,属于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制作《案源登记表》,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源信息予以核实,特殊情况下可以延至15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或直接按管辖权限进行案件移交。
经调查核实后,案源信息属实的,予以立案;不属实的,不予立案,有署名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的,应当告知。
第四条 水事违法案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相关管理单位应做好水域、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监管预防工作,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水事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重大水事违法案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第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七条 水政监察队伍在办理水事违法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水事违法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情况应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 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
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包括:
1.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案情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案件;
2.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案件;
3.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第十条 水政监察队伍在办理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案件终止后将案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办理水事违法案件情况,应纳入年度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内容,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办理的水事违法案件进行督办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定期组织对执法案卷进行考评。
湖北省涉水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消除水事纠纷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等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 涉水执法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日常巡查,指按照水利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的例行执法巡查检查。
重点巡查,指根据本地区水情,对重点区域、水工程或水事违法行为多发地区进行的针对性巡查。
专项巡查,指按照上级要求或本地实际,单独或联合组织的专项执法巡查检查活动。
巡查内容应与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涉水执法巡查按管理权限划分职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法巡查。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抽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河道及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并与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构建联合执法巡查机制。
巡查工作责任应延伸到乡镇水利管理站。
第五条 涉水执法巡查内容包括:
(一)河道类
1.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4. 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5.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6.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7.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
8.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
9.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
10. 撤离采砂现场前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
(二)水工程类
1.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4.在水库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活动的;
5.在水库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和渠道围垦、种植作物和搭建构筑物的;
6.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7.违反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
8.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9.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三)水资源类
1.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及人工水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体育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
2.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或不按规定提供取水计量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
4.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及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水土保持类
1.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2.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
3.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4.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5.毁林、毁草、烧山开荒、乱砍滥伐、采伐水土保持林,造成水土流失的;
6.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7.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8.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9.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五)湖泊类
1.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的;
3.填湖造地、围湖造田、拦汊筑坝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
4.在湖泊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5.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及时清除。
(六)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第六条 日常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重点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专项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应不少于1次;
巡查工作情况应纳入水政监察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巡查单位应制定年度巡查工作计划和巡查工作方案。在执行巡查任务前,应确定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等,巡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携带相关证件、调查取证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巡查中,应对沿途情况进行照相或摄像,相关影视资料留存备查。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如实填写《巡查记录》,交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八条 巡查人员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2.及时进行调查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3.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法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对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按一般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1.未按要求组织巡查或在巡查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对违法行为漏查漏报的;
2.伪造巡查记录或填报不实内容的;
3.故意对水事违法案件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湖北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和保障各级水政监察队伍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水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按照本地区水政监察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省级水政监察队伍每年至少对市(州)开展一次,市(州)级水政监察队伍每半年至少对县(市、区)开展一次。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四)文明执法情况;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水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对水行政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三)对水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四)听取行政相对人对于被检查单位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反馈意见;
(五)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发现水政监察队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责令其报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成立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七)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八)指派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发现水政监察队伍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责令其报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二)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
(四)一般程序中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的;
(五)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六)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七)拒绝当事人合法听证要求的;
(八)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九)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第八条 水政监察队伍违反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水政监察队伍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日未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的;
(三)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单)据的;
(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六)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法实行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有前款第(四)、(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其所在水政监察队伍暂扣水政监察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水政监察证件,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一)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二)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没款物据为已有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执法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按规定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
有前款第(五)、(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政监察人员在被暂扣水政监察证件期间,不得从事水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纳入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内容。
湖北省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出行政处理(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对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有关证据、执法文书及记录)。
第三条 本省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考评”。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1 .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
2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1.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处罚程序(案件办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必须有相应的执法文书予以证明);
2.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经过批准;是否依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 ; 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调查取证是否按程序进行,执法人员是否是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 是否作出书面记录,被询问人是否签署意见;搜集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形成证据链。
(三)行政执法实体的合法性:
1.认定法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合法有效 ;
2.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
3.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四)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案卷文书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
第五条 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优秀
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结果公正合理;案卷文书齐备,填写规范。
(二)合格
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结果公正;案卷文书较齐备,填写较规范。
(三)不合格
1.执法主体或执法程序不合法;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4.处理结果不公正。
存在以上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之前组织对本单位本年度所办案卷进行集中评查。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2月底之前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当年所办结的水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评查,抽查评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20%。评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案卷评查情况报告,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情况通报被评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6月底之前组织对全省水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随机评查抽查。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纳入年度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内容。
评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湖北省水政监察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制度,是指将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范围、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水政监察公示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公开,凡涉及社会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属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水政监察公示的方式包括静态公示和动态公示。
静态公示主要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屏等。静态公示设置要因地制宜,符合场所固定、独立、长期置放、准确规范、字体清晰等要求。
动态公示主要指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受众面广、时效性强、内容更新便捷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水政监察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1.水政监察人员(包括姓名、职务、职责、相片等);
2.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
3.举报投诉方式;
4.重要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5.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公示内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及时进行更新。
第七条 水政监察公示的文字表述应依法、准确、清晰、完整。
第八条 当事人对未经公示的水政监察内容有权提出质疑,水政监察人员应给予解答,如确属于应公示范围的,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对不公示或公示不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水政监察的公示情况纳入水政监察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湖北省水政监察人员资格管理及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政监察人员资格管理和保障建设,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措施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行政法律、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考核;
(二)具备一定的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办理水政监察证件,持证执法。
第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经培训后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职。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八条 水政监察队伍应纳入财政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执法人员编制和经费。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人员以及基本的执法装备和保障力量。
执法人员应在编在岗。
第十条 水政执法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着执法识别服。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在岗水政监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资格管理和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湖北省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资料对水政监察工作的指导作用,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水利部《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我省水政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统计是指对水行政执法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指水利部制发的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分为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综合年报表三类共16张报表。基层定报表有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日常巡查监督情况登记表等2张报表,基层年报表有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水政监察队伍登记表、征收及追缴水利规费情况登记表、水事纠纷登记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登记表、行政应诉案件登记表等6张报表,综合年报表有: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水政监察队伍统计表、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配置情况统计表、日常巡查监督情况统计表、征收及追缴水利规费情况统计表、水事纠纷统计表、行政复议审理情况统计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等8张报表。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按半年度和年度分两次逐级上报,要求半年报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逐级上报,年报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逐级上报。要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于结案后1月内完成逐级上报。
基层定报表中的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和日常巡查监督情况登记表分别应于案件结案之日和巡查完成之日起7日内完成相应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要严格按照水利执法统计报表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全面、客观地填制并进行统计与分析,同时按照规定方式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不得代下级水政监察队伍填制报表。
第六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要加强对水利执法统计报表的管理,建立水利执法统计台帐。
第七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是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责任人。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设立水行政执法统计岗位,确定一名业务熟悉、工作负责的水政监察员承担统计工作,并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时,应提前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八条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统计报表进行抽查,其结果列入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湖北省水政监察文明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文明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明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全省各级水政监察、规费征管队伍根据工作职责, 对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向社会各界做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文明服务承诺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二)宣传水法律、法规和规章,无偿提供水法规咨询,努力提高全社会水法制意识。
(三)公示执法、收费和政务事项,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以罚代法、以罚代管。
(五)规范水利规费的征收行为,杜绝“吃、拿、卡、要”,不无证收费,不虚列项目收费,不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随意减免。
(六)恪尽职守,廉洁高效,热情服务,文明礼貌。
(七)着装整洁,持证、挂牌上岗。
第四条 水政监察队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运用文明用语和礼貌用语,严禁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第五条 认真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对群众的咨询和信访,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第六条 水政监察队伍在执法活动中,应主动告知当事人违反的水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第七条 各级水政监察、规费征管队伍要设立投诉监督电话,接受有关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投诉、监督,及时做好调查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上级水政监察、规费征管队伍应对下级水政监察、规费征管队伍实施文明服务承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条 违反文明服务承诺制度的,一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责任追究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处理。
湖北省水政监察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提升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培训,是指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的执法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资格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岗期间,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岗位知识培训。培训应结合工作实际进行。
第五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每年应组织业务培训不少于一期。
第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内容为:
1.法律知识,重点是行政法和涉水法律法规知识;
2.执法业务技能和执法实务;
3.水利工作基本常识;
4.行政管理基础知识;
5.办公自动化基本知识和技能;
6.执法和办公装备的使用技能;
7.其他应掌握的知识。
第七条 水政监察队伍培训的方式为:举办培训班、组织现场观摩、模拟办案、在线学习、专题调研等。
第八条 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应当定期参加行政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 水政监察培训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湖北省水政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政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水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政监察档案,是指水政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的文书档案。
第三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建立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水政监察档案应完整齐全,按照规定登记造册,填写案卷目录, 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分类保管存放。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室藏档案,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结合档案利用实际,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资料。档案著录工作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数字化、现代化。
第六条 水政监察档案应按规定设置保管期限。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保管期限为“永久”;按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保管期限为“长期”,即30年;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保管期限为“短期”,即10年。
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的,须严格履行销毁手续,经鉴定和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七条 案件应一案一卷,放入档案盒。立卷时,以时间为序;内容包括案件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停、限期整改、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复议、诉讼案件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实物证据等另行归档。
第八条 凡借、查阅档案资料(外单位借、查阅须持有介绍信),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按期归还,不得转借。
第九条 档案室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霉变、防虫蛀工作,配备防火、防潮、防热、防盗等设施。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及利用档案资料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案卷丢失、损毁或泄密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其结果列入水政监察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湖北省水政监察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水政监察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水政监察装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配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装备,是指为保障执法活动开展而配备给水政监察队伍的交通、调查取证、办公等设备。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政监察队伍承担的执法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执法装备。配置标准按水利部、省水利厅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用执法装备,若工作需要确需借出,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履行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第五条 水政监察装备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履行使用手续。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熟悉执法装备的基本性能,防止人为损坏或丢失。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根据设备使用规定及性能对水政监察装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并根据设备使用年限及运行状况对水政监察装备进行及时更新。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或保管不善致使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