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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水资源 服务改善民生”新闻发布会实录 省水利厅副厅长金正鉴

   时间:2015-04-24

 

3月20日,为纪念第16届“世界水日”和第21届“中国水周”的到来,我省举办主题为“依法管理水资源,服务改善民生”的新闻发布会。省水利厅副厅长金正鉴及水利厅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就大众关心的水资源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我省是如何结合实际,发展民生水利的?

金正鉴:民生,是关系到每个普通民众生存、生活与发展的问题,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关注民生,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显著的特点。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水利与民生息息相关。做好民生水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水利部门的重要历史使命,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的实施。做好民生水利工作,就是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生产发展和生态改善等基本的水利需求为重点,突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2007年初,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发展新的形势和要求,明确提出:要坚持把事关民生的水利问题放在工作首位,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目标,把防汛抗旱减灾、农村饮水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最切身利益的突出水问题作为水利工作的优先领域,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

一年来,我省主动防灾避灾,防汛抗旱取得新胜利。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用水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应急管理,主动防灾抗灾,一是加强应急管理。及时处理险情129处,安全转移18.25万人,没有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二是加强防汛调度。全省水库拦洪221亿立方米,泵站累计排水入江31亿立方米,共减免淹没耕地981万亩,减少受灾人口736万,实现减灾效益160亿元。三是加强抗旱调度。累计提供抗旱用水17亿立方米,抗灌农田456万亩,临时解决了29.6万人、9.8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抗旱减灾效益78亿元。

饮水安全是当今全省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年来,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等不安全饮水问题,困扰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危害农民群众健康。目前,省政府已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列入了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为了让广大农民尽快饮用上安全清洁水,省政府决定将原计划10年解决的农村1609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在“十一五”期间提前全部解决。一年来,我省积极行动,落实了规划、专班、配套资金,全年共解决309.7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同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

2008年全省水利局长工作会议上,对进一步更新治水理念,结合实际践行进行了系统阐述。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问题,让水利发展的成果惠及百姓。要坚持四个“着眼于”:着眼于饮水安全,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着眼于环境安全,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恢复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着眼于生态安全,大力推进山川秀美工程,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着眼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力推进防洪保安工程建设,有效解决洪涝灾害问题。

记者:我国水利规划计划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什么?

刘纲(省水利厅计划财务处长):今年2月,水利部部长陈雷在全国水利规划计划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把解决事关民生的水利问题作为规划计划工作的首要任务。陈雷强调,水利与民生息息相关。解决好直接关系民生的水利问题,是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事关民生的水利项目放在突出位置,努力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优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尽早让群众喝上干净水。着力解决水库病险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努力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解决好当地群众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加强农村水电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解决边远农村无电缺电和生态保护问题。加强城乡水环境整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优质生活、享有优良环境的需求。加大水利血防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落实水库移民政策法规,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工作对于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

熊春茂(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水是生命之源,是一切生命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保护开发、合理利用水资源与民生息息相关。我国水资源有两个特点:人均占有量低、时空分布不均。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30%,年缺水总量为400亿m3。我国水资源分布与人口、耕地、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未来我国需水量,将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特点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走节水型社会之路,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活条件、生产发展、生态改善等基本水利需求的必然选择。因此,加大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力度,推动全社会转变用水观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已经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实现依法管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其目的是通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形成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格局。

记者: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是如何贯彻“民生水利”理念的?

熊春茂(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做好民生水利工作,就是要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活条件、生产发展、生态改善等基本的水利需求为重点,突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去年,我省严格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着力解决事关民生的水问题。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利血防、水生态修复、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今年的全省水利局长会上,对进一步更新治水理念,结合实际践行进行了系统阐述。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问题,让水利发展的成果惠及百姓。要从促进人水和谐的角度出发,有效保护水资源、水环境,建设生态水利,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建设节水型社会,满足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生态用水安全需要,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这一思路,省水利厅继续抓好民生水利和生态水利工程建设,初步打算水资源费要优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力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前五年时间解决1609万人饮水困难问题的决策,积极行动,落实配套资金,在以适度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加大地方配套力度上狠下功夫,力争全年新增农村饮水安全人口300万。

记者:2007年全省征收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开展情况?

熊春茂(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2007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取用水户的理解和配合下,全省各级水利部门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年共征收入库水资源费1.7亿多元。这方面我们所做的工作,一是加强了宣传引导。全省各级水利部门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争取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完善了征管政策。根据国务院第460号令和省政府第285号令,省水利厅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修订和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和代征政策。三是加强了取水许可。各级水利部门严把取水许可关,积极推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取用水申请审批程序,对第一批重点取用水单位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四是加强了征收核查。征收水资源费,核定取水量(或发电量)是基础、是关键、更是难点。各级水利部门认真做好征收核查工作,定期深入取水现场,通过贴近式服务,准确核定取用水单位个人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等取用水情况,为地税部门代征的依据。五是强化了协调配合。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联合制定了征收工作规程,建立的联合会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制度,并多次深入重点取用水单位,联合开展政策宣传、征收督导工作。六是加强了执法监督。各级水利部门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加强对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了一些不申请取水许可、违法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

水资源费征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应征尽征”还有相当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取用水单位法律意识和水资源意识淡薄,对水资源作为国家有限经济资源和重要战略资源的认识不足,对征收水资源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解决水利民生问题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取水须许可、用水须缴费”的法律意识和责任认识不足,过多强调行业的局部利益和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以企业经营困难、水资源费未计入成本等为由拖欠甚至拒缴水资源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和行政执法等措施,保障水资源有偿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

记者:为什么取用水需要申请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徐自发(水政处副处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和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重要行政管理措施。

记者:哪些情形的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徐自发(水政处副处长):根据国务院第460号令和省政府第285号令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

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上述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也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此外,我省规定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记者: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

熊春茂(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

 

记者:

熊春茂(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是:

1、超计划或者定额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2、超计划或者定额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3、超计划或者定额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记者: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和水资源费的征收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徐自发(水政处副处长):根据国务院第460号令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目前,我省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㈠长江、汉江的干流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

㈡除㈠条外,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㈢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㈣其他取用水由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即“谁审批,谁收费”。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我省水资源费从2006年3月1日起,统一委托地税部门代征。

 

记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哪些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徐自发(水政处副处长):㈠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㈡在取水许可总量已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㈢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㈤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㈥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㈦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徐自发(水政处副处长):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记者: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徐自发(水政处副处长):鄂价费〔2006〕96号文第三条对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取水用途

地表水

地下水

单位

工业用水

0.1

0.2

元/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05

0.1

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和开式火力发电

0.003

 

元/千瓦小时

闭式火力发电取水

0.05

 

元/立方米

其他取水

0.2

0.25

元/立方米

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的主要原则:一是既参考省际价格水平,又结合湖北的经济发展实际;二是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因素,特别是居民生活的承受能力;三是切实发挥水资源价格在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方面的价格杠杆作用,四是实行合理的差别价格:高耗水高于工业用水、工业用水高于生活用水(自来水)、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合理确定发电企业取水水资源费标准。我省征收标准与邻省相比基本持平,地表水取用水标准还略低,基本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记者:水资源费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刘纲(省水利厅计划财务处长):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主要包括:

㈠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㈡饮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㈢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

㈣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费征收开支;

㈤特困企业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水资源费返还等。

近几年,水资源费将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水利血防、水生态修复及其他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记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熊春茂(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㈠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㈡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㈢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㈣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国务院第460号令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记者: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如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

熊春茂(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记者: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如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

熊春茂(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用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记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如何处罚?

熊春茂(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即: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