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 黄石市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士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士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 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 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 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 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 | 1.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7〕93号 | 税务部门执收(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 〔2020〕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