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洲
受委托单位:黄石市水政综合执法支队
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杭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卫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局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黄石市水政综合执法支队实施。
一、委托执法范围
黄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水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协调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三)组织、指导全市河道采砂和监督工作。加强与公安、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依法对本地区长江河道采砂船舶的统一管理,对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采砂违法案件,保障长江河道防洪和航道安全。
(四)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水利规费征收工作,依法依规征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规费。
(五)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受委托办理的其它行政执法事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3、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五年由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生效后,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黄石市人民政府法治办备案一份,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