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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石市水行政执法事项“四张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时间:2022-12-05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局属各相关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法治发〔20221号)要求,我局起草了《黄石市水行政执法事项“四张清单”(征求意见稿)》,现请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12 月 15 日17:00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人:徐曙明

联系电话:6261184

   箱:691061318@qq.com

附件:黄石市水行政执法事项“四张清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 12 月 5 日

黄石市水行政执法事项“四张清单”(征求意见稿)

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行政处

事项

实施

机关

不予处罚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初次违法,当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初次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主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行政处

事项

实施

机关

从轻处罚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4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限限期内恢复原状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属个人行为的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

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活动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内拆除障碍、恢复原状,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6

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当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行政处

事项

实施

机关

减轻处罚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7

侵占,毁坏水文检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主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检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5万元一下罚款;

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8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主动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二元以下、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

机关

免于行政强制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9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催告当事人主动恢复原状的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属个人行为的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免于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10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尾砂等且逾期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催告,当事人主动进行清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尾砂等且逾期不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免于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