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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时间:2020-01-22





关于印发《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部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按照《黄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黄政办发〔201921号)要求,我局拟定了推行“三项制度”11项配套实施细则,在局系统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的相关科室(单位)中试行,履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实施。各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依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步骤、要求予以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实施细则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122


附件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配套实施细则


目  录


1、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公示实施细则(试行)………3

2、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公示实施细则(试行)………7

3、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公示实施细则(试行)………………11

4、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征收公示实施细则(试行)……15

5、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许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18

6、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20

7、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25

8、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29

9、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35

10、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38

11、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41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公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水行政处罚公示,是指以市水利和湖泊局名义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二条水行政处罚公示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公示水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主动、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公示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具体负责水行政处罚的相关科室(单位)实施。

实施水行政处罚公示应当根据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格式见附件)。

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相关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水行政处罚内容、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水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示水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隐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银行帐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编号、单位或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

第七条 公示的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水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水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通过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相关科室(单位)发现其公示的水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水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水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3年的,由公示的相关科室(单位)保存,但不再公示。

第十相关科室(单位)除按照第八条规定公示信息外,还应当按照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要求,向“信用黄石”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推送、录入有关信息,方便公众检索、查阅水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水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 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职责或更新维护不及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水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年度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年报应于次年第一个月底前公示,并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附件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公示文书格式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管理

相对人

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水行政处罚依据


水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水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作出水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公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强制公示是指以市水利和湖泊局名义作出的水行政强制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水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条水行政强制公示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公示水行政强制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主动、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强制公示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具体负责水行政强制的相关科室(单位)实施。

第五条 水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水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法定强制执行方式。

第六条水行政强制措施公示的信息包括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信息摘要中的有关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执行公示的信息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信息摘要的主要内容。

行政强制信息摘要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强制的种类或方式、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强制的内容、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七条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强制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强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公示行政强制信息,应当隐去有关银行帐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编号、单位或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

第九条公示的行政强制信息摘要,除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强制决定书一致。

第十条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格式见附件)

第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强制的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水行政强制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通过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相关科室(单位)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强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强制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 水行政强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3年的,由公示的科室(单位)保存,但不再公示。

第十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强制信息。

第十 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水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职责或及时更新维护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强制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年度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年报于次年的第一个月月底前公示,并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附件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公示文书格式


水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


相对人

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强制依据


行政强制内容


作出行政强制

决定的机关


作出行政强制

决定的日期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公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水行政检查公示是指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市级水行政检查的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市级水行政检查公示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检查信息按照“谁检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由承担(或牵头)检查工作的科室(单位)进行梳理、采集、传递、汇总,在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检查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予以撤销、更新。

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事项每年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第四条 水行政检查公示的内容如下:

1.年度(季度)检查计划(含双随机抽查),具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

2.检查活动情况,具体包括每次检查的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抽查)重点、发现问题;

3.检查结果,具体包括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检查对象落实情况等;

4.统计年报,当年检查计划执行落实情况、检查量、检查合格率等。

检查结果信息涉及对象的姓名(名称)、地址、财产信息、通讯方式等隐私的,应该隐去。

第五条 水行政检查信息公布流程和时间为:

①年度检查计划,每年第一个月;

②检查活动及检查结果,每季度第一个月;

③统计年报,次年第一个月。

检查信息较多时,可根据实际按月公布。

公示检查活动情况和检查结果,应根据检查的主要情况填写水行政检查信息公示文书(格式见附件)。

第六条水行政检查应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具体实施中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检查过程中应规范填制检查笔录,相关检查结果应以正式的文书形式向检查对象予以反馈,如需要检查对象进行整改时,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相关申辩渠道。

第七条 属于《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第八条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强制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检查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利和湖泊局公示的行政检查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提出监督建议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检查对象认为公示的检查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市水利和湖泊局更正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水利和湖泊局的行政检查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有关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国家、省、市信用归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查询。

第十一条 年度水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年报,由具体实施检查的科室(单位)报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附件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公示文书格式


水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基本情况


发现问题


检查意见


整改落实情况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征收公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征收公示,是指以市水利和湖泊局名义作出水行政征收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条水行政征收公示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公示水行政征收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主动、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征收公示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具体负责水行政征收的相关科室(单位)实施。

市水利和湖泊局本级的水行政征收项目依法确定并对外公开。

第五条 水行政征收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征收事项。

(一)事前公开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水行政征收的收费项目、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现行水行政征收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征收主体、职责、权限等基本信息等相关事项。

(二)事中公示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征收时,应当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征收执法文书;告知行政征收的相关事实、理由和征收执法依据;告知行政征收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救济等法定权利和依法如实纳费、配合征收机关检查的法定义务等事项。

(三)事后公开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重大水行政征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征收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征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水行政征收公示应当以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为主体,以征收服务办公场所的公示栏或电子显示等设施为补充,多方式、多渠道地公示信息。

第八条 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健立水行政征收公示动态管理机制,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征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行政征收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九条相关科室(单位)除按照第七条规定公示信息外,还应当按照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要求,向“信用黄石”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推送、录入有关信息,方便公众检索、查阅水行政征收信息。

第十条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征收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征收、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征收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征收信息。

第十一条 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水行政征收信息公开职责或更新维护不及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征收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年度水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年报于次年的第一个月月底前公示,并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许可公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许可公示,是指以市水利和湖泊局名义作出的水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示公开。

第二条水行政许可公示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公示水行政许可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主动、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许可公示由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2)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3)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4)行政许可的条件;

5)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6)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7)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8)监督举报电话;

9)行政许可决定;

10)其它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公示信息载体和方式包括:

1)湖北政务服务网或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

2)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3)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4)新闻发布会;

5)办公场所、公共查阅室、资源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

7)电子在线咨询平台;

8)黄石市12345公共热线平台;

9)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

第七条 第五条第1-8项应提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或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第9项应于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八条 年度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总结应于次年第一个月底前予以公示,并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 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水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职责或更新维护不及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核)、决定、文书送达、执行、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行环节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二条 水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科室(单位)实施。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字记录。

第五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原则。

第六条 水行政处罚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相关科室(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事项,应当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获取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源登记表》,经初步核查后,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或按手印。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进行调查取证,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实施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并对听证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八)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估)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应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委托书,并保存检验(检测、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等文书。

(九)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予以保存。

(十一)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签署日期。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核人、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应当载明审核人员和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者专家意见书。进行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依法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同步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当事人中止或延期履行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并做好全程书面记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要求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行为终结后,应当对行政处罚全过程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一事一档、集中统一管理,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处罚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处罚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处罚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行政处罚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从行政强制程序启动直至行政强制程序完结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全过程记录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和中止、延期等特别环节。

第二条水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具体负责行政强制的相关科室(单位)实施。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原则。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强制的特定环节可以采用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

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录音笔或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五条纸质文书记录采用省统一的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纸质文书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本省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可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强制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条 鼓励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对催告、送达、实施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强制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呈批表,并按规定报批。

第八条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登记《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依法送达当事人。有条件的,实施查封、扣押和送达时同步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查封、扣押期限延长的,应当制作《延长查封、扣押通知书》。

第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现场笔录。

第十 查封、扣押时间到期,应当下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时,要制作查封、扣押物品返还登记凭证,对物品名称、性状、数量等都要认真核对、登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要在查封、扣押物品返还登记凭证上签名和按手印。有条件的,同步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下达后,逾期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相关科室(单位)依法应当予以催告,制作《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以文字方式记录并依法送达。催告后,当事人自行履行的,终止行政强制执行,要文字记录履行情况,案件进入终结程序;催告后,当事人仍拒绝履行的,进入行政强制执行(或代履行)程序。

第十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呈批表》,报分管负责同志签批。

第十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代履行决定书》。

第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自行履行的,终止行政强制执行,文字记录履行情况,案件进入终结程序;送达后,当事人仍拒绝履行的,进入行政强制执行(或代履行)程序。代履行前,要再次进行催告,以文字记录方式制作《代履行催告书》。

第十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需要制作现场笔录。有条件的,同步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行政强制终结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强制全过程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一事一档、集中统一管理,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信息,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强制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强制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行政强制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是指市水利和湖泊局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措施、相对人意见、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二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等。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在所有检查活动中都必须使用;音像记录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条 水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开展行政检查应由两名以上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条  水行政检查记录按照下列程序和步骤实施:

1)动,应向当事人印发正式的检查通知书(告知书);

2)检查实施,从开始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时,将现场情况实时记录在检查笔录(附件1)中,检查笔录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

3)现场勘验,确有需要勘验的,制作勘验笔录(附件2);

4)发现问题,根据情况下发检查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

5)异议情况,对当事人的异议要如实记录在检查笔录中,并告知可另行书面提出异议;

6)执行送达,将检查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附件3)。

第五条  以下情形应当用音像记录方式予以记录:

1)现场发现的问题,仅用文字记录难以完全描述清楚或者短期内容易发生变化的;

2)当事人对检查情况存在异议,文字记录难以记录完整的;

3)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水行政执法人员的;

4)当事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执法人员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5)根据行政检查情况,需要再次对现场进行核查的;

6)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

第六条 配置有执法记录仪的科室(单位)应要求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检查结束后,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保存。

第七条 水行政检查记录情况应该一事一档,由开展检查的科室(单位)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水行政检查发现问题涉嫌违法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检查记录的相关原件应作为案件资料一并移交,复印件留档。


附件:1、水行政检查笔录;

2、勘验笔录;

3、送达回证。

附件1


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水行政检查笔录

第  页 共  页

检查事由:                                                                      

被检查人(单位):              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职 务: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法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检查现场:                     周围环境情况:                              

检查人: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分至            


我们是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的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是:                    我们依法就                          

                       有关事项,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单位):           检查人:                  

附件2


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勘验笔录

第  页 共  页

案 由:                                                          

勘验负责人: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勘验时间:               时至              

勘验内容:                                                                          

勘验地点:                           勘验仪器:                  

现场环境:







现场实况:




当事人或见证人:                     勘验人员:

附件3


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


受送达人(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签收情况:

上述文书于           日收到。

 

签收人(签名、盖章):

拒收情况:

上述文书已由           送达受送人处,受送达人拒收。

见证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备    注: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水行政征收的启动、调查取证(核验)、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二条 水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具体负责行政征收权的相关科室(单位)实施。

第四条 水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水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以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征收文书、勘验笔录等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对确定征收数额相关数据的证据提存、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鼓励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制式文书,严格按照行政征收程序对相关征收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征收对象、征收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

第七条 行政征收程序的登记启动环节应当记录征收事项的来源和费源基本信息等情况。

第八条  征收核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记录等资料;

(三)询问情况,应记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询问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四)需要调取书证、物证的,应记录查阅、复印账簿、记账凭证、缴款凭证等证据清单情况;   

(五)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核查取证文书均应由现场行政征收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签署日期。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审查决定环节出具的征收通知书,应当严格依据核查取证文书获取的证据进行填制。

第十条 征收文书的送达应当依法进行,并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同步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水行政征收中涉及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或行政强制程序的,其文字记录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水行政征收文书记录的归档、保管、使用,依照省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负责实施行政征收的科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定期对行政征收执法全过程记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实地核查、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等整个审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二条 水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由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水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

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环节应做好记录工作,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一次性补充材料告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存档。

第七条 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科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 需要现场踏勘环节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对踏勘环节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法定期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经报批,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告知书》,并保存审批记录。

第十条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按有关规定召开行政许可专家审查会议,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审查纪要,记录或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会通知;

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3)审查日期;

4)审查会主持人名单、参会名单、专家名单;

5)专家(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拟不予批准的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依据和理由,同时载明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发生《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法定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科室(单位)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保存、使用。在行政许可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等,形成相应案卷,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政务大厅保存、管理,并于次年交局办档案室统一归档。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档案的管理,保证档案的安全、可靠、完整、真实、可查。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

2)违反规定泄露行政许可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许可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4)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行政许可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市水利和湖泊局名义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均需经过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第二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主要包括符合一定情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

确有必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进行调整的,由具体负责的科室(单位)与局政策法规科协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市本级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许可决定;

(二)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三)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三)因案情复杂或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四)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决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强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合法财物用以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可能产生执行费用在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征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市本级直接征收的发生较大缴纳争议的行政征收决定。

第八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应该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具体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科室(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以书面形式(见附件1)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承办科室(单位)的拟办意见及理由、依据;

(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许可类

1、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

3、拟办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不规范或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二)行政处罚类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决定的建议;

3、拟办行政处罚决定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4、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5、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行政强制类

1、强制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已产生法定效力,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相关催告程序履行到位,拟办行政强制决定内容合法规范,提出同意的意见;

2、强制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合法或法定效力未定、相关催告程序未履行到位的,提出不应强制执行或暂缓强制执行的建议;

3、拟办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内容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行政征收类

1、征收项目合法合规,征收对象正确,征收数额准确,收费程序合法规范,提出同意的意见;

2、征收项目不合法合规、征收对象不正确,提出不应作出征收决定的建议;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缴费程序不规范,提出纠正的意见。

第十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以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2)的形式出具,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科室(单位)存入执法档案,一份由局政策法规科留存归档。

局政策法规科自收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报批,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对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单位)报请分管业务工作和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局领导研究决定。

局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承办机构和法规科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以纠正或者改正前,局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请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报请法制审核函

2、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市水利和湖泊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报请法制审核函


局政策法规科:

根据《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我科室(单位)对    (当事人、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特此函告。

送审目录: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2、相关行政执法卷宗资料;

3、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系人:           ;电话:




科室(单位)盖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市水利和湖泊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意见书


科室(单位)

你科室(单位)于         日提交我科室审核的        

       (当事人、执法事项名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审核内容



二、审核意见



如对审核意见存在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与我科室沟通。


审核人(签字):          


局政策法规科

年  月  日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办公室            2020122日印发